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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明亮将发货票抵押金挪给他人使用案
发布时间:2016/1/7 19:12:19 点击:1474
「案情」
199R年初,黑丙戊省W安岭地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来到加格达奇区税务局现场办公。被告人代明亮提出,为防止发货票的滥用和流失,保证在发货票的使用上不发生问题,需要向使用发货票的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带有保证性质的抵押金,地区税务局表示同意。为了保管好这项抵押金,经加格达奇区税务局局长同意,在该局征收管理股内设立专项帐户,并指定专人管理。至本案案发时,该局已经收取此类性质的抵押金达100余万元。
199R年4月28日,W安岭地区
199R年初,黑丙戊省W安岭地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来到加格达奇区税务局现场办公。被告人代明亮提出,为防止发货票的滥用和流失,保证在发货票的使用上不发生问题,需要向使用发货票的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带有保证性质的抵押金,地区税务局表示同意。为了保管好这项抵押金,经加格达奇区税务局局长同意,在该局征收管理股内设立专项帐户,并指定专人管理。至本案案发时,该局已经收取此类性质的抵押金达100余万元。
199R年4月28日,W安岭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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