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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访客户回公司途中在地铁猝死是否属工伤
发布时间:2022/10/27 19:17:23 点击:1339
肖某于2014年6月26日入职原告上海惠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职销售人员,原告没有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参加社会保险。2014年7月18日,原告安排肖某及其同事李某、董某到上海市白云机场建设指挥部拜访客户。当日13时许,肖某乘坐地铁返回公司途中,在地铁上突然昏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嘉禾站派出所确定肖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上海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4)103909号工伤认定决定,对肖某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
上海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4)103909号工伤认定决定,对肖某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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