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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机关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2/11/3 18:33:32 点击:1314
2013年3月1日,原告吴江市鑫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小强签订了劳动合同,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提供的合同信息清单显示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开始日期为2013年3月1日,结束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解除或终止日期为2013年8月21日。2013年4月8日,陈小强在工作时左手2-5指被机器压伤,经苏州瑞兴医院诊断为2-5指冲压伤。2013年9月9日,被告受理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3年II月18日作出江工伤认字[2013]第02088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伤害是工伤,
- 上一条: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
- 下一条:工伤认定期间,按照原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