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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公司的专利实施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7 18:35:36 点击:10294
2002年3月,刘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作为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第二年,刘某便与该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并与天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在合同上签字,协议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天恒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刘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刘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刘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刘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专利技术形成
- 上一条:判定股东资格
- 下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