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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是否可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6/1/5 18:43:35 点击:15660
2006年,陈某与王某刚结婚,双方至诉讼时未解除夫妻关系。2014年3月16日,在未征得妻子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刚同其胞妹王A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登记在王某刚名下的安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988万元及其未分配的收益作价170.6万元转让给其胞妹。2014年3月17日,安深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
- 上一条: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 下一条:股东8年后起诉撤资,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