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咨询时间:2023/11/8    点击:1390

  我们大家都知道,正常情况下,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他人代签呢?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支付?不支付?我们处理过多起代签情形,在劳动者不认可代签事实时,用人单位风险较大,所以我们建议HR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带上自己的笔给劳动者签,并且当面签订。。。下面来看一简单的代签劳动合同案例,看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王先生自20XX年11月8日起至今被A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在B公司工作,工资由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0XX年5月,王先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A公司为王先生补缴了社保,之后一直正常缴纳。
王先生20XX年11月的工资为2162.9元。
之后,王先生与A公司因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发生纠纷。经过仲裁,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A公司为证明已签过劳动合同,提供如下证据:
(1)20XX年11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有(乙方)“王**”的签字,合同期限为2年。约定派遣王先生到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乙方“王**”的签名为王先生之妻女士代签。
(2)陈某的证人证言一份。陈某系A公司员工,负责B公司的派遣事务,经办过王先生的派遣事务,称:A公司录用王先生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因为王先生不太会写字,由其妻子代签。
庭审中,王先生亦认可,在A公司为其缴缴纳保险时看过此劳动合同,自己未对有他人代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提出过异议。
因此,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王先生认为,在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前,未见过这份合同,因此,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及其妻子签署。并且证人陈某的证言不符实,签订合同时,李女士并不在场,王先生承诺如果是其妻子代签,就不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差额25947.6元。
庭审中,A公司申请对《劳动合同书》上“王**”的签名是否为其妻李女士代签申请鉴定。法院遂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合同书》上“王**”的签名是否由李女士代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依据现有材料检验条件,倾向认为署期“20XX年11月7日”的《劳动合同书》中乙方“王**”的签名与提供的李女士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王先生认为乙方处签名为复印形成,李女士未在《劳动合同书》代王先生签名,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
  鉴于王先生确认如果《劳动合同书》系李女士代签,则无需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应认定王先生认可其妻李女士有权代其签订劳动合同。经鉴定,《劳动合同书》中的“王**”签名为李女士所写,结合A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应认定王先生之妻李女士代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先生虽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以,A公司无需向王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947.6元。
  事实上,即便本案诉争劳动合同中的签名非李女士所代签,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王先生在庭审中认可其在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时候已见过诉争劳动合同,A公司在20XX年5月王先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为王先生补缴了社会保险并一直正常缴纳,在此期间王先生从未对有他人代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提出过异议,王先生的的行为可视为其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本案中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要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但是现实中,很多劳动者为了拿到双倍工资差额,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找人代签等,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假象,从而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所以,为了规制类似行为,法院并不当然地认为代签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从哪几个方面分析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呢?
笔者建议判断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看用人单位这一方是否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上面的签字和盖章是否属实;
2、看是否存在劳动者找他人代签而形成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存在的劳动合同义务,包括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福利待遇,及特定义务的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的经济补偿金等)以及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勤规定等等。
4、看看他人代签原因,代签是否是劳动者一方原因造成,还是用人单位恶意找人代签形成的代签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代签的劳动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否则不利于防范劳动者的道德风险。

延伸小问题
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系冒用他人身份,采用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此行为系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因欺诈导致无效,但是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所以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使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保存劳动者同意代签的证据材料等。
2、确实因劳动者单方的过错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的,那么就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条在具体适用时各地规范不一样,广东为代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以北京为代表支持双倍工资。

业务标签:南京律师 法律顾问 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金融律师 南京涉外律师 南京债务追讨律师 南京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