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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期间做出待岗、调薪决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4/16    点击:6031

1、案情简介

苏某于2001年6月18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其岗位为会计,月基本工资为4200元(税前),每月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为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2008年4月14日,苏某向某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为期一周的病假条,假期满后定期去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苏某出具了2008年4月23日产前检查记录报告,载明有早孕、保胎等记录。

2008年11月9日,苏某正常生产。某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通知苏某在家待岗保胎休息,自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每月发放800元工资。苏某出具了2008年6月24日某公司做出的《通报》,内容为鉴于苏某提供虚假假条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严重违纪行为第四条,本应辞退,但考虑至苏某现怀孕,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免去苏某会计职务,待岗时间至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且不支付任何补偿。2009年,苏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7月3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苏某2008年6月20日至2010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62678.65元;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苏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

三、驳回原告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分析

1、从《通报》的内容可以看出,某公司对苏某作出待岗、调薪的决定是根据其存在违纪行为,但某公司并未出具证据证明苏某存在违纪行为,且苏某正处于孕期。某公司作出的待岗、调薪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某公司向苏某发出的在家待岗的《通知》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某公司主张做出待岗决定是依据《员工手册》第十页关于假期管理的第一条、第十四页关于长期病假及其病假相关管理规定,但其主张的条款中未显示可对员工做出待岗决定的相关规定。同时某公司在庭审中表述的决定苏某待岗所依据的事实与其《通报》中决定苏某待岗所依据的事实不一致。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苏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基本工资为4200元(税前),某公司不应在苏某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故某公司应支付苏某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4、关联知识

(1)公司辞退孕妇是否违法?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即不能对其进行辞退。这里主要是指是不能在女职工本人无过失的情形下辞退女职工,或者是以经济性裁员对怀孕女员工进行辞退。

公司主动与无过错的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怀孕职工支付赔偿金。

(2)孕期女职工可主张哪些权利?

对怀孕女职工而言,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想清楚是接受解除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不同,面对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会不同。

一、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二、选择解除合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计算说明: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

(二)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3)孕期女职工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如若用人单位在知道女职工处于怀孕期,还要坚持辞退女职工,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协商

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女职工切不可直接走人。面对用人单位的无故辞退,女职工应该勇敢的站起来,自行与单位进行协商,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为由,变相给女职工调岗降薪,如果出于人文关怀,降低工作量或者调岗至轻松岗位是可行的,但是也应保证女职工的薪资待遇,不能因调岗更降薪。

二、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女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

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则经法院认可后会被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争议,应当先申请仲裁,就算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

5、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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