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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后的租赁权
发布时间:2022/9/14 15:03:17 点击:3850
王某于2004年5月向张某借款22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并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王某把其房屋出租给了李某,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年1万元。事后,王某未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告知予张某。2005年6月,张某向王某主张债权,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经协商后决定将房屋出卖,卖得房款偿还债务,但并未告知李某。但数月后无人购买该房。后因张某儿子结婚需要一处房产,张某与王某商定一该房屋抵消20万的债务,双方于同年7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8月,张某要求李某要么增加房租,要么解除租房
- 上一条:担保之债的争议
- 下一条:抵押合同内容与抵押登记内容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