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司知识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南京并购律师,私人律师服务,南京企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5 17:12:00    点击:4602

【案情】

    2001年2月9日,G公司、F公司及K公司签订合同和章程;设立H公司。根据三方签订的舍同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l4∞万4,由G公司出资7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F公司出资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K公司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其中K公司的出资额由G公司和F公司按其各自占注册资本相应比例代为垫付,并与各方出资同期缴付。同月,H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002年9月7日

业务标签:南京律师 法律顾问 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金融律师 南京涉外律师 南京债务追讨律师 南京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