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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将被驳回? 南京企业律师顾问,企业私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7 15:43:00 点击:4915
【案情】
2000年9月,郝某与李某、张某、尹某、孙某共同出资人民币350万元,依法组建了甲公司。其中郝某出资175万元,持有50%的股权;李莱出资157万元,持有45%的股权。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担任。甲公司自2000年9月登记设立后,除在2004年1月、7月召开过两次股东会,决定公司要依法运作之外,从2004年7月至今,再没有成功召开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未向股东通报公司的
- 上一条:一两个董事没出席,董事会议照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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