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司知识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2/18 10:20:38    点击:12012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王某于2005年初经朋友介绍被原告招聘为其销售、送酒业务员,从事该工作长达半年之久,掌握了原告的大批客户。被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脱离原告,盗取原告供酒客户1400多户,于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28日之间,以窃取获得的原告的商业秘密,以及私刻的假章即“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北京总经销”,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2006年3月28日,被告又自行投资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北京瑞琪祥达商贸中心”,将盗窃原告的商业秘密转给祥达中心使用。被告祥达中心多次在报刊
业务标签:南京律师 法律顾问 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金融律师 南京涉外律师 南京债务追讨律师 南京房地产律师